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网站信息(旧) > 党务在线 > 党务知识

党的组织生活

发布时间:2010-03-30 10:09:04 浏览:4920 次
【字体大小:

    什么是党的组织生活,共产党员为什么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我们通常说的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是指由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组织召开的,以上党课、学习党内文件、汇报思想情况、总结报告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或会议。例如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这里需要弄清楚的是党的组织生活与党的生活的区别与联系。从广义上讲,党内各种活动,包括党小组会、党员大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党内选举、党的民主生活会、上党课、阅读党刊和党内文件、听取党内报告以及党内的其他政治活动等等,都是党的生活。可见,党的生活包括党的组织生活,而党的组织生活,不完全等于党的生活。
  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这对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党组织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诸方面,都有很重要的意义。对党员来说,通过参加组织生活,可以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取得党员之间的互相帮助,得到锻炼,增强组织观念,提高思想觉悟和政治水平;可以在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下,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对党的组织来说,通过组织生活,可以广泛吸收党员群众的正确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可以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遵守纪律;可以经过讨论和开展正确的思想斗争,保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的一致,巩固组织上的团结和统一,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外出流动党员应该怎样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长期外出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办法,解决他们参加组织生活的问题。
  党员被借调到另一单位帮助工作,或者被派到另一单位实习、进修等,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带组织关系介绍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可带党员证明信,由所到单位的党组织把他们编入支部和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对于外出当合同工、临时工的党员,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应携带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到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如人数较多,所到工作单位的党组织可把他们单独编成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过党的组织生活;如人数较少,所到工作单位的党组织可将他们编入本单位的党支部过组织生活。在他们合同期满或工作结束后,再将其党员证明信转回原单位。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对于那些政策允许并经支部同意外出搞工副业的党员,党组织应加强管理教育,要求他们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自己外出后的情况,取得组织的帮助和监督。有条件的,可单独成立党小组。
  对于那些擅自外出或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过组织生活的党员,党支部应对他们进行教育,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可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解决外出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问题,中共中央组织部在1994年底,下发了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决定从1995年7月开始,在全国内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即外出流动党员通过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这是当前外出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一种比较有效的形式。
 

以上内容摘编自《党员行为规范问答》(新版)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退(离)休的党员应该怎样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答:已经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可采取以下几种办法:
  ①凡就地安置并由原单位管理的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成立退(离)休人员党支部。党的关系已转街道或乡镇党组织的,街道或乡镇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并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②易地安置的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到接收地区,接收地区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并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③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到子女或亲属处,暂住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写党员证明信,其子女或亲属居住地党组织应接纳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摘自《党员行为规范问答》(新版)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中共宣城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中路49号 邮编:242000

邮箱:zxb3025911@163.com

皖ICP备19016453号-1皖公网安备 34180002000008号技术支持:商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