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党务公开工作
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
《市直单位党务公开工作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工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党组织按照市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检查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宣党开组[2013]1号)要求,认真对照省《评分标准》5大项24小项考评内容,抓紧时间组织开展党务公开工作自查自评,落实整改措施。工委将适时对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抽查。
中共宣城市直机关工委
2013年1月18日
抄: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市直单位党务公开工作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规范和深化党务公开工作,建立党务公开工作检查考核机制,根据安徽省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检查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市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务公开工作检查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市直工委负责协调、组织市直单位党务公开考评工作,市直各单位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的实施办法:
(一)依据安徽省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安徽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检查考核评分标准(试行)》进行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
(二)各级党组织对照要求,每年组织一次自查自评,形成自我评估报告、不断改进工作,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开展一次重点检查考核,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考核工作可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党建工作考核等一并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评。
(五)考核工作应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带队,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联络员、行风联络员、党务公开监督员参加。
第五条 考核的程序:
(一)听取汇报。了解被考核单位自查情况。
(二)实地查看。了解被考核单位党务公开的基础性工作情况。
(三)党员群众评议。向被考核单位党员群众发放《党务公开工作满意度测评表》(见附件2),了解工作成效。
(四)分析排查。在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和评议的基础上,分析工作现状,排查存在问题。
(五)综合评定。结合《党务公开工作满意度测评表》,对照《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检查考核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对被考评单位党务公开情况作出综合评定。
(六)结果反馈。采取适当方式,与被考核单位交换意见,并在适当范围通报考评结果。
(七)被考核单位针对考评结果反映出的问题分析研究、落实整改。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方面。建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职责分工明确,有专职工作人员;将党务公开列入本单位党组织议事日程和年度党建工作目标管理,有工作经费保障;制定党务公开实施方案或意见,各阶段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等具体明确,并认真组织实施;党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学习传达上级有关精神,研究部署党务公开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总结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实施有效的工作指导,及时总结并报送经验材料;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建立党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
(二)公开范围、内容和时限方面。在本单位基层党组织中全面推进党务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市直工委《市直单位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宣直[2011]53号)规定的八个方面公开内容,依照目录进行党务公开,公开内容必须全面、真实、具体、及时;公开的时间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三)公开程序方面。按照提出、审核、实施公开和意见收集反馈的程序办理党务公开;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制定党务公开目录;历次公开内容及时登记归档,工作台账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四)公开方式方面。建立公开栏、网站等基本公开载体。公开栏位置适当,内容全面,便于党员群众观看和查询;网站设置合理,内容全面,更新及时;公开载体符合公开的内容和范围要求,通过党的有关会议、文件、情况通报、简报等方式向党内公开;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手机短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方式灵活多样;设立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和党员定期评议等互动活动;有人负责对各类载体进行更新、管理、维护。
(五)保障制度方面。结合所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建立并落实例行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意见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党务公开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和党务公开工作联系点(示范点)制度等各类制度,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执行到位。
第七条 考核结果评定:
对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依据《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检查考核评分标准》,评定各基层单位的考核等次,满分为100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严格执行党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党员群众满意度高,考核分值在90-100分;
(二)良好:认真执行党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党员群众比较满意,考核分值在80—89分;
(三)一般:能够执行党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党员群众基本满意,考核分值在60—79分;
(四)差:执行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党员群众不满意,考核在59分以下。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
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结果作为评定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推荐评选各类先进的依据。
(一)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党组织以及在党务公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二)对考核中被评为“差”的党组织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被考核单位当年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资格。
(三)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市直各党委、直属党总支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考评细则,对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开展考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直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检查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附件2:党务公开工作满意度测评表